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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摩斯在澳大利亚法律中是个怎样的存在

周二 堪培拉的金翅鸟 2023-12-15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承袭自英国传统。但可能不是所有人都知道,柯南道尔爵士笔下今年已经168岁高龄的英国名侦探福尔摩斯在当今的澳大利亚法律界仍然拥有崇高的地位。

曾经有福尔摩斯迷专门搜集过澳大利亚判决书中的福尔摩斯元素,结果出乎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读之心情大悦。故分门别类翻译、整理,并记录如下,以飨同好。


探案明灯

福尔摩斯身后的一百多年科技飞跃发展,作案过程中出现的新花招即使是当年最顶尖的侦探也料想不到。但人性和逻辑都不会随着科技而改变,总有一些案子与柯南道尔笔下发生的那些如出一辙。

在一个发生在西澳的偷盗案件中,先进的防盗设备全程没有报警。针对报警器的不作为,高等法院的法官引用了《银额马》(The Adventure of Silver Blaze)中福尔摩斯与当地警察的对话:

所有中文引文均来自《福尔摩斯全集》

(张雅琳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银额马》是《福尔摩斯回忆录》的首篇,说的是一桩知名赛马失踪、驯马师被杀的案件。

案发当地的警察找到了一个叫做辛普森的嫌犯。这个人曾经去过马房,企图收买值班的马倌、获取有关赛马的信息,他的领巾后来也出现在驯马师死亡的现场,从动机到物证都算齐全。但福尔摩斯从“猎狗没有叫”这个细节出发,判断带走赛马的一定是猎狗非常熟悉的人。最后谜底揭晓,凶手果然就是……


……(还是不要剧透)

一般的证据都是证明某件事情的发生,而“猎狗没有叫”恰恰相反,它是事情的“没有发生”。

没有发生的事情也可以成为证据——西澳的法官正是在说明这个问题的时候引用了福尔摩斯的上述对话。法官将失窃现场的报警器类比为猎犬,认为“报警器没响”这条证据可以指向一个事实,那就是当天潜入现场的人知晓关掉报警器的方法和密码。

我辈楷模

福尔摩斯在工作中所体现出的知识、智慧和技巧不仅是同时代的其他侦探和警察无法比肩的,即使放在当代,澳大利亚的法官也很有自知之明地认为我们日常所倚赖的警力不可望其项背。也就是说,福尔摩斯在工作能力上是被当成一个无法达到的标杆、无法企及的神话来使用的。

比如,在南澳的一个案子中,法官针对受保汽车的检查发表评论,就说“这只需要正常水准的探查手段,不需要夏洛克·福尔摩斯那么高的标准”。

AAT的一个案子涉及注册移民代理违反职业规则的行为,裁决中有这样一段话:

“从这类案子中发现系统性的移民欺诈和移民滥用并不需要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的侦探技巧。然而这样的事情居然持续了如此长的时间,没有任何有效手段去对它们进行调查和起诉。看来负责调查和威慑那些明显违规的移民代理的人并不是福尔摩斯和华生医生,而是探员克鲁索。”

探员克鲁索(Inspector Clouseau)是英国电影《糊涂大侦探》中的人物,一个法国人。当然,在英国人眼中,最有资格充当英国完美侦探福尔摩斯的反义词的就只有法国人了。

法学哲人

福尔摩斯不仅仅是优秀的侦探,也是一个证据学方面的理论家。在他与华生医生的对话中隐藏着不少关于取证和推理的至理名言。比如,在前面提到的银额马一案中,福尔摩斯就对华生说过这样的话:

“像这样的案子,推理技艺应该用来筛选细节,而不是搜寻新证据。这场悲剧十分罕见,过程如此完整,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我们面临大量的推测、臆断、假设。难就难在从添油加醋的空想和报道中抽离出事实框架,也就是绝对确凿的事实。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再来看能推出什么结论、整个谜案有哪些特别的转折点。”

福尔摩斯说过的一些话因为特别好用,在澳大利亚司法界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比如,福尔摩斯多次提醒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下结论具有危险性。在第一部以他为主角的作品中就有这样的话:

It is a capital mistake to theorize before you have all the evidence.

《血字的研究》

后来的作品还有多处用不同的语句表达相同的意思:

It is an error to argue in front of your data.

《紫藤别墅》

How dangerous it always is to reason from insufficient data.

《斑点带子案》
在联邦法院一个有关交通肇事的上诉案中,法官就引用了福尔摩斯的这些话来评论初审法官在司机身份认定上的草率。
不过福尔摩斯还是在有关“间接证据”的领域出镜率最高。但凡是教科书或者论文谈到间接证据,作者总是无法克制向英国侦探致敬的冲动,争先恐后地引用下面这段经典发言:
间接证据很容易迷惑人,看上去证明的是一件事,但只要稍稍改变视角,它同样能有力地证明另一件完全不同的事。
《博斯库姆溪谷谜案》


《博斯库姆溪谷谜案》The mystery of Boscombe Valley)中一位老年男性死于非命,嫌犯是他的儿子。两位证人看到儿子拿着猎枪“尾随”父亲前往池塘,还有一位证人看到父子在池塘边争吵,之后儿子满身鲜血地跑到附近农家报告父亲死亡。

华生说:“证据再确凿不过了,这就是间接证据指认罪犯的最好例子。”

福尔摩斯却说:“越明显,欺骗性越大。”

结果,福尔摩斯揭露出的真相果然与证人们所建构起来的版本不同——儿子其实并非尾随,父亲约见的人才是凶手。事实正如福尔摩斯所说,there is nothing more deceptive than an obvious fact.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一提:这个案子中被害人和凶手之间的恩怨始于澳大利亚淘金生涯。被害人的儿子在现场听到的独特打招呼方式“Cooee”源自澳大利亚原住民,福尔摩斯从这个细节断定被害人生前最后见到的是澳洲熟人。

冷笑话……

以上这些例子充分说明了福尔摩斯对澳大利亚法律界的渗透有多深。但不得不说,有的时候澳洲法官用梗的水平也不敢恭维。

在最高法院有关车祸赔偿的一个案子里,受伤者姓Watson,是一名医生。他当时遇到的情况是:一辆没开尾灯的大卡车斜着停在路边,等他看到卡车的时候,对面又正好来车——这就意味着华生医生要不然就得撞到卡车车尾要不然就得打轮与对面来车相撞。于是,法官在判决词中密集用典:

“这真是前有斯库拉,后有卡律布狄斯啊(希腊神话中奥德修斯面对的两个海妖,进退两难的意思)。[卡车公司] 的意思似乎是说在这么意想不到的困难状况下华生医生应该拥有夏洛克·福尔摩斯那样的预见力。”

道理都对,但这个姓氏梗实在有点冷。

【完】




对了,福尔摩斯还说过:“理清案情的最好方式就是讲给别人听。” 这大概就是我总想写点什么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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